莆田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第四号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了攻坚阶段,防控力度持续加大,在这个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需要全社会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严防严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凡2020年1月19日后自湖北省返莆或在湖北省境内转乘交通工具的返莆(入莆)人员,尚未在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报告的,必须立即主动报告,同时还必须提供在莆期间接触过的所有人员信息,登记备案,服从属地管理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和医学观察。如未主动报告,一经排查发现,从排查发现之日起进行14天健康管理;若恶意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020年1月19日以来,本市范围内凡有与湖北(武汉)来莆返莆人员密切接触或共同参加“三聚”(聚餐、聚会、聚集)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主动自觉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登记报告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全力配合相关健康管理,如有出现发热、咳嗽、气喘、乏力等症状,即到全市各定点医院就医。
二、严格规范居家观察
居家健康管理期间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人住宿、单人用餐、一天两次体温检测、按时通风消杀等要求。与居家观察对象共同居住人员应拒绝一切探访、不得外出。(详见附件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的通知》)
三、强化公共场所防控
严格按照三个“严禁”(严禁聚餐、聚会、聚集活动)要求,已经关停的场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安排专人值守,杜绝人员聚集。正常经营的场所负有主体责任,务必要强化防控措施,进出人员一律要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凡体温异常者禁止进入,并引导尽快就医。场所入口处要设置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入场者予以劝阻。
四、严格节后上班人员健康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回乡探亲、入闽人员健康跟踪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号)(莆疫防控组〔2020〕2号)、《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节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莆疫防指〔2020〕1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节后上班人员健康管理。(一)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区域的返莆人员(含我市在湖北旅居人员)或有湖北省人员接触史的人员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逐一劝告、一律推迟返莆。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返莆的,应主动申报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居住地社区(村)负责跟踪其健康管理,并组织填报健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和工作台账,确保全面覆盖、一个不漏。(二)其他省的返莆人员(含我市在该省人员),未存在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居史、未存在重点人群接触史、体温等健康情况无异常的,返莆(入莆)14天内,应当加强自我观察,早晚自行进行体温等健康监测,一旦发生异常,要马上报所在用人单位和所在地社区(村居)。所有用人单位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上述人员信息,认真填报一般健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建立工作台账,发现异常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三)省内、市内人员在上班前14天,未存在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居史、未存在重点人群接触史、体温等健康情况无异常的,可按规定上班。所有上班人员应如实报告上班前14天个人活动和健康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四)所有上班人员进出上班场所一律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上班人员若瞒报、乱报、恶意不报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若出现发热、乏力、头疼、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报告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等),纳入健康管理并及时就医。(五)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和本通告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更具体、更严格工作方案。若因防控不到位,出现漏统、瞒报、迟报、隔离不到位等情况,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按照有关法规追责问责。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的环境是每个市民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拨打市、县区(管委会)举报电话,对违反通告内容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区(管委会)各级举报电话为市级:12345;仙游县:8293235;荔城区:6923696;城厢区:6738686;涵江区:3390029;秀屿区:5851266;北岸:5952926;湄洲岛:5080598。